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

2018年7月文史生活札記


「政府做為剝奪者,非要如此冷酷?」這是四日<聯合報>社論標題;評論的是軍公教年改七月一日上路的問題,做為改革政策的執行者,推行政策的溝通能力,有嗎?
公部門是公權力的執行者,每一個國民必得遵行法令,但是「人民力量」的抗爭,可以令政府有壓力,不能「隨心所欲」。
企業的勞、資關係,是共存共榮的,所謂「頭家量,薪勞福」的俚語,是最佳詮譯。
「頭家」做為剝奪者,「薪勞」(員工)就成了受害者;我從無從事公職,不是年改的關係人,但是曾做為一位「薪勞」,我確是一位被剝奪者。
我服務大同公司二十六年,頭家竟然有十九年沒有給我繳納勞保,我提出申請補償損失,發了四次信函,公司派出三個單位答覆,但僅只以電話,不予回函,想是不願留下紀錄。大同公司處理勞資關係,一向強勢,對「薪勞福」從來漠視,由於「愛用國貨」,形象包裝良好,「頭家量」從來被輕忽,沒有經過社會大眾檢驗。
以譜寫「大同廣告歌」李守成而言,就是明顯之例。「大同大同國貨好,大同產品最可靠……」,人人耳熟能詳,為大同打響不少聲譽,坊間的說法,說作曲者是林福裕,其實是訛誤的。
李守成當年為作詞者王安崇經理譜曲得到一座冰箱報酬,竟賣斷了版權。晚年,他的生活潦倒,希望公司能給些版稅,卻遭冷漠回絕,這位有一餐沒一餐過日子的作曲者,貧病交加而死,淒涼的晚境,令人酸鼻。
大同公司自恃有理,當年是買斷版權,但給予酬勞,微乎其微,這是公平交易嗎?反觀自己,大同公司迴避為我們勞保,說坐辦公室的是「勞心者」,不是「勞力者」,而違法亂紀,不理法規,令我損失了勞保福利。
我與大同公司是勞資關係,而非債權、債務關係,所以我是大同公司永久債的債權人。
五個月了,大同不處理我的合理補償申請,而且以冷漠處理來對付薪勞,合乎情理嗎?
補償事小,討回公道才是正道,一個人不能撼動一家百年企業,但我要揭開大同公司的社會形象所掩蓋的一些少為人知的真面目。

偶思錄295


風風雨雨的日子,終會過去;雨歇風靜的時間,不可期待太久。

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

2018年7月28日 星期六

2018年6月文史生活札誌


近日來的早課,是到露易莎咖啡店用早餐、喝咖啡,以及閱覽、報紙雜誌。
翻閱過期<今周刊>的一篇專題報導「百年大同,決戰風雲」,對「後大同時代」的風風雨雨,不勝唏噓!
我是「老大同人」,也就是「林挺生時代」的大同寶寶,任職大同關係企業,長達二十六年,最後以「理念不合」,自動申請退休。
上班族的「長工」生涯,從無怨無悔,到離職後的有怨有悔,乃因Boss沒有台灣傳統企業家「頭家量,薪勞福」勞資觀念。
大同公司的口號很多,社會大眾視為企業倫理標竿,但是事實並非如此,「創造利潤,分享顧客」,就是動人經營口號,但是公司推行政策是「低買高賣」。
大同在台灣經濟起飛年代,一起成長,以「愛用國貨」做行銷手段,其實多與國外廠商「技術合作」,付了不少「權利金」才是實象,公司的總工程師劉新榆是推動產品自製的重臣,還是被頭家給「冰封」,難伸己志。
公司將「薪勞」分為職員與技術員兩類,以勞心及勞力做分隔,前者領月薪,後者支日薪,領日薪的勞工,依法納勞保,而「勞心」的職員,頭家不視為「工人」,不予參加勞工保險,公司自創「養老積金」,美意是給勞心者一分保障,但這本是退休前的儲蓄,卻常被挪用買公司產品,挽救業績,或購買股票,彌補公司募股的不足。
我是大同公司的「永久債」債主,公司有長達十九年沒有為我納保,其餘的勞保年資,是大同為應付政府勞檢,而以最低工資為我繳納勞保費,以致我的勞保年資,有「四進四出」的紀錄,離職後,從勞保局提供資料,才知道公司的違法行徑。
我向大同公司求償勞保年資損失,寄了四封申請書,沒有得到回文,只以電話敷衍,不予賠償,如此頭家,全無「度量」,令人遺憾!
「大同百年」這篇報導,說大同股權已被蠶蝕,呈現了公司危機四伏;「百年」在台灣有「人老離世」之意,百年大同如果成了大同百年,老東家情何以堪?

偶思錄293


生命的甜蜜果實,都是經過淚水和汗水澆過的。

2018年6月30日 星期六

2018年6月17日 星期日

2018年5月文史生活札誌


「頭家量,薪勞福。」這句台諺是勞資合諧的基礎。
頭家肚量大,嘉惠薪勞,如此勞、資一心的原理、原則,古訓雖在,但是台灣的企業家,有雅量的資方,卻是少數。
商人謀利,無可厚非,得利,不懂分享員工,甚而以各種手法,驅使員工付出更大代價,讓自己財富累積更多,難怪勞方的「福份」被剝奪了。
「薪勞」這句台語,挺有意思,為薪水付出勞力的代價,謀取生活外,也為頭家賺錢。
我做了二十六年上班族,僅有一個工作,是大同公司關係企業「薪勞」,我戲稱是做「長工」,上班生涯,我保有一個「非凡」紀錄,意即不請假、不遲到、不早退,如此認命上、下班,曾上了<民生報>的報導,那幾年沒有所謂的周休二日,而且有加班的日子特多。
第二十六年,我開始請假的現象,不是不想保持全勤紀錄,而是對「頭家無量」失望,和非法剝奪了薪勞的權益,日甚一日。
五十四歲那年,我主動遞上辭呈,辦理退休,抱著「好聚好散」心懷,沒有向公司要求什麼,我認為我還有一隻筆,我可以「以筆為生」。
今年二月二十七日,我遞交一份申請函給大同公司,要求補償沒有為我投保勞保的損失。
二十六年的年資,我有十九年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勞保,頭家林挺生說:「我們坐辦公室的是公司勞心者,不是勞工,只有現場作業員才是勞力的勞保投保對象。」
我從勞保局取得投保紀錄,始知公司為我投保有五年多紀錄,那是應付「勞動檢查」,公司時而加保,時而退保,而留下的僅有年資。
我提出十九年未加保的補償,公司以冷處理對付我,還說依民法債權債務關係,時效已過,「依法不予處理」。
如果大同公司已自認是「債務人」,依法可以不補償我這個債權人一分錢。
大同公司的做法,不回覆我四次的去函,只是電話傳達公司內部討論的處理決定,就是不還此債務。
凡事處理情、理、法都需兼顧,頭家只言法,不管情、理,如此頭家,安心嗎?
頭家無量,薪資沒福,這是明證;我不是路人甲,而是盡力盡責的老大同人,公司竟然欠錢不還,我可以徒呼負負做收場嗎?

2018年6月2日 星期六